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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栏杆立柱
2020-01-22 09:48:20

  [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公告,批准《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公告,批准《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 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 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栏杆立柱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栏杆立柱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栏杆立柱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集合时间:时间待定(请提前十分钟到达集合地) 电话集合地点:光明广场北(中山公园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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