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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立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2020-03-30 02:34:40

  近日,平度市东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充分运用《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处罚依据,严管重罚一处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行为,再次给违法当事人敲响警钟。

  俗话说的好“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然而有部分心存侥幸心理的人,无视法律,宁可冒着被处罚的心态,对劝告无动于衷,换来的是罚款2000元。近日,平度市东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充分运用《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处罚依据,严管重罚一处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行为,再次给违法当事人敲响警钟。

  东阁执法人员于 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10分,巡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平度市苏州路2号(苏宁电器)门前广场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3月16日15时10分,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即对当事人杨某某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做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款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款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限期一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理决定。目前,当事人杨某某已将罚款交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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