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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立柱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
2020-01-06 13:52:32

  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律师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确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承办人员,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是指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是指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是指已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并提交证明文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批准,接受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务的人员,以及免于审查获得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规范》细化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例如,《规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的分布情况、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以及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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