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由于防晒和避雨等因素,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遮阳雨篷,改变了车辆原本结构,导致车体变宽变高、风阻增大,影响车辆稳定性、侧间距和驾驶人视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
为有效消除上述违法行为,恢复车辆原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宿松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整治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蓬违法行为的通告》精神和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需要,自2019年7月20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泳池玻璃夹泳池玻璃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自即日起,泳池玻璃夹所有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加装遮阳雨篷;已加装遮阳雨篷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请于7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二、7月20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对尚未拆除的电动自行车遮阳雨篷现场拆除并予以收缴。
三、对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骑行电动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切勿闯红灯、逆行、突然猛拐、乱穿乱行、超员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确保安全。骑行电动车提倡戴好安全头盔。
道路千万条,安全条。积极拆除电动自行车遮阳雨篷是广大群众牵手文明创建、牵手交通安全的重要体现,也是防范安全风险,守护家庭平安幸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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